《1955年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法案规则》包含了各种消费品和食品产品(加工的和进口的)农药残留肯定清单以及分别最高允许标准。在印度,常用的农药189种已做过登记,其中仅有121种规定了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并经过通告,此外,27种农药没有最高残留限量规定,余下的部分到目前还没有制定出最高残留标准。对于进口食品采用国际食品法典的农残标准,印度也予以承认,但仅限于没有纳入印度的农药残留肯定清单中的一部分农药。 六、其他法规及相关规定 按照PFA标准,所有进口食品在港口都要进行随机取样检查。为及时有效地对进口产品进行检查,2004年6月16日,印度商务及工业部公布了“高风险”食品产品目录,凡纳入目录中的食品产品全部要进行取样检查。纳入目录的食品有食用油和脂肪、豆及豆类产品、谷物及谷类产品、奶粉、浓缩奶、食品色素和食品添加剂。送检的进口产品样本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小邮包送递,印度外贸总局负责检查,将视情况而给予优先批准。电子邮件订单产品不被承认。一旦这些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不论在零售货批发环节都自动纳入各自所辖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 遗传工程管理委员会(GEAC)是印度管理生物技术进口产品的管理决策部门。没有该部门的批准,所有含有转基因生物有机体的食品配方及添加剂都不允许生产、使用及进口。要想获得该部门的批准,从开始申请到最后有结果要经长达四年多的时间,而且每两年还要更新一次。 七、其他特殊规定 《1955年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法案规则》以及《1955年水果产品指令》,针对部分食品产品如加工干酪、冰淇淋、混合调味品、奶及奶制品婴儿食品、菜油及人造黄油、水果及蔬菜制品以及基础食品如小麦、大米和豆类等产品,在内涵定义上和质量标准上都作了修订。进口产品也必须执行该质量标准规定
2000年11月24日,印度商务部颁布第44号(RE-2000)/1997-2002通告,规定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品包括奶粉、浓缩奶、婴儿奶制食品、断奶婴儿食用的奶制谷物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都要执行印度强制性质量标准规定。所有在印度销售产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都必须在印度标准局登记备案。然而这项强制执行的法规并不是那么严格,主要因为现在的进口产品已经少了(多数是混合集装箱)。 2005年3月21日,印度卫生部门根据PFA法案发布了最终政府通告,对葡萄干、开心果以及干果和包括杏仁在内的果仁等食品产品建立了新标准。 八、版权法和商标法 1957年印度版权法是基于伯尔尼版权公约确立的,印度是伯尔尼版权公约的成员国。印度版权法在1995年5月和1999年12月经过两次次修订,采取对盗版侵权行为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增强了对版权的保护力度。现在的印度版权法就其书面形式与世界上多数现代法律形式是一样的。1999年12月通过的印度新商标法案,将商标保护提高到了国际标准。外国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包括服务行业商标也被整理、编纂进该法中。虽然对智力财产权利的保护还显薄弱,但情况正在改善,印度司法公安部门已经对国内涉及高额的盗版行为采取行动了。为保护外国商标,印度制定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司法优先权。印度法院已经大大超出了目前现行的法令,严格限制当地公司使用国际知名品牌的商标,尽管这些品牌在印度还没有注册。然而,国外的一些公司可以通过寻找当地代理商,向商标注册办公室提出申请,进行商标注册。一般情况下,得到官方承认和通告需要大约3-5年的时间。 九、进口程序
文件规定:进口商必须按照报关单格式的规定,提供进口申报单并如实申报进口货品的价值。随同文件必须附上进口许可证以及检验检疫证书(针对农业商品的)、销售发票、货运单及保险单。所有的货物都必须提前进行通关检查。目前的海关组织机构里有指定的通关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延误。 在进口食品产品通关检查时,须提交港口权威部门颁发的卫生证书以证明该产品符合印度PFA法规的标准。 然而由于大多数港口的检查设施有限,大部分情况就是来人查验证书和已往的进口记录,结果是许多新产品的进口商在通关检查时,遭到不合理的拖延。整个报关时间有可能在一天之内完成,也有可能拖到一个月左右,这就要看进口商的产品和经验了。如果遇到争论和拒绝交货,进口商可以向设在口岸的海关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